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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不得公开或非法使用
2020年06月23日 查看旧版(2007年11月24日以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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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不得公开或非法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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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言
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,权利人、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、复制登记资料,登记机构应当提供。然而,不动产资料中包含着诸多涉及不动产所有权人隐私的个人资料,如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、不动产的具体地址、面积等。利害关系人可能会非法利用这些资料,损害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。
因此,民法典新增了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、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定,以保护不动产权利人。
案例
赵某是王某的债权人,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抵押给赵某以担保债务。债务到期后,王某无法全部清偿,于是赵某作为抵押权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、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。后赵某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的王某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,谎称王某委托其出卖该房屋,与不知情的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并办理了过户登记。赵某还将王某身份证上的地址公开给王某的其他债权人,导致其他债权人纷纷上门要求王某立即偿还债务。
法条
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:权利人、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、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,登记机构应当提供。
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: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、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。
解读
本文标题: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不得公开